文档介绍:2011年广西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2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广西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按《通知》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广西将南宁、柳州、桂林3个地级市和西乡塘区(南宁市CDC承担)、宾阳县、柳北区(柳州市CDC承担)、雁山区(桂林CDC承担)、全州县、岑溪市、合浦县、浦北县、灵山县、桂平市、博白县、北流市、隆林县、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武宣县、大新县等18个县第一批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市、县,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一)水质监测。
(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省会城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地级城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应占10%。
(3)城市自建供水(市政供水之外的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至少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
(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
(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将1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9)农村分散式供水:选择5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纳入监测网络,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的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分散式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类型
监测频率
采样时间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末梢水
10%监测点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90%监测点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二次供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末梢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分散式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
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