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资格设置
第四章招考公告
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章笔试
第七章面试
第八章体检与考察
第九章公示与审批
第十章特殊职位招考
第十一章考试录用参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章招考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维护报考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原则】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编制限额与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程序】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体检、考察;
(七)公示;
(八)审批。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门规定】省、市两级机关职位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的人员中招考。
第七条【便民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八条【组织领导】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第十条【考试录用主管部门职责】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特殊职位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资格设置
第十一条【考试期次与招考方式】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每年至少一次。
考试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拟定录用计划】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数额、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原则,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招考职位、数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进行汇总、初审,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审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机关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计划。县级机关和乡(镇)向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初审报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省级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员录用计划,应逐级汇总,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市、县各级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超编、满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需新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招考方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招考工作方案,报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录用计划内容】录用计划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空缺编制数额和拟录用计划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职责及类别、职位计划数量,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职位资格要求】设置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原则。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等确定,一般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目录。用人单位设置职位专业条件应当依据专业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