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委强化契税收缴通知/通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现就契税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根据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契税代征代缴义务人”的规定,从年3月份起,我县契税征收分别委托以上三个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粤边界贸易加工区管委会代征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土地或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时,代征缴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给村民建房的应征契税,不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和贸易加工区区域内土地。
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以前年度清理后未税部分,包括以前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五厂区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地产交易、交换、赠与等应征契税,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的商品房,房管处在办理他项权证时必须先征契税后方可办理。
2、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契税条例》的规定,履行代征(扣)代缴义务,对各自范围内工作认真负责,依法征收,指定专人负责,收税必须开具税票,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不得坐支、挪用税款,并于每月25日定期向县财政局解报,核销税票。不允许出现应税未税、收人情税现象。如发生少征、漏征,由该单位负责追缴入库。
3、契税的减免:符合减免税对象的, 由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代征单位不得办理批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