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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4/10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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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1年“统考日”安排
    (一)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8、19、20日,5月20、21、22日,7月15、16、17日,9月16、17、18日,11月18、19、20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0日、11月18日进行,并于2011年3月1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组织指导下,按规定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并为鉴定活动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的鉴定实施部门。一般而言,社会通用工种的鉴定活动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实施,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活动则由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实施。
一、新职业的界定
新职业是指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存在一定规模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职业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包括:
(一)全新职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组织方式变革而形成的新的社会群体性工作。
(二)更新职业:原有职业活动内容因技术更新和劳动组织方式变革而发生质的变化的社会群体性工作。
二、新职业申报审核程序
(一)建议。各级各类机关、行业组织(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可结合实际,向劳动保障部提出新职业建议,并填写《新职业建议书》。
(二)汇总。我部对新职业建议进行登记、汇总、分类。
(三)论证。由职业分类专家从重要性、独特(立)性、规范性、技术性、稳定性等方面对建议职业进行论证、审核。
(四)公示。专家审核结果通过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时对外发布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