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清算: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2、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第五条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2、项目设计任务书;
3、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4、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5、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6、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清算申请后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报送资料缺省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消清算申请。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