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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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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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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5
第二章 立户分户……………………………………………6
第三章 户口登记……………………………………………10
第一节…………………………………10
第二节…………………………14
第三节养子女户口登记……………………………………16
第四节回…………………………………18
第五节恢复户口登记………………………………………20
第四章 户口注销……………………………………………23
第一节入伍户口注销………………………………………24
第二节出国(境)户口注销………………………………24
第三节死亡户口注销………………………………………25
第四节其他情形户口注销…………………………………27
第五章 户口迁移……………………………………………29
第一节一般迁移……………………………………………29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31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34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38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40
第六章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41
第一节姓名…………………………………………………41
第二节性别…………………………………………………45
第三节出生日期……………………………………………45
第四节民族…………………………………………………46
第五节户主…………………………………………………47
第六节其他项目……………………………………………48
第七章 户籍资料查询………………………………………50
第八章 户口证件管理………………………………………52
第一节户籍证明……………………………………………52
第二节常住人口登记表……………………………………53
第三节居民户口簿…………………………………………54
第四节户口迁移证件………………………………………56
第九章户口调查……………………………………………58
第十章专用章管理…………………………………………59
第十一章户籍档案管理………………………………………60
第十二章 办理程序与时限……………………………………61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63
第十四章附则…………………………………………………64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管理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第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集体户户主除外)携带《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本人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负责本辖区户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民警(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干部)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
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