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一,影响旅游行业的国家政策和法律 2
二,加入WTO前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情况 2
三,加入WTO之后国家旅游业对外的承诺以及国内旅游业面临的现状 2
四,旅游业国家宏观政策和立法的改变 3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3
(二)2001年12月27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 4
五,宏观政策和立法分析总结 6
六,附件 7
(一)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2001年1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游行业国家宏观政策分析
一,影响旅游行业的国家政策和法律
国家政策是影响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行业分析的非常重要的要素,只有不断追踪行业驱动因素的变化,并随着其变化作出调整或者变革,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在中国对于旅游行业,国家法规是驱动旅游业发展和变革的最主要的行业驱动因素,旅游法规的丝毫改变可以引起国内旅游业的竞争态势的震荡。在旅游行业,影响旅行社的国家法律主要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对其有重大宏观方向指导作用的是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1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加入WTO前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情况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国内旅游业一直处于“小、散、弱、差”的局面,国务院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实力强大的一些外国旅行社没有机会进入中国经营,无法对国内旅行社造成竞争压力,因此国内旅游业一直处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伞之下,不能引入竞争,不能在竞争的压力下促使国内旅行社加快自身各个方面的建设,不能引入外国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因而更不能促进旅游行业和国际接轨。
三,加入WTO之后国家旅游业对外的承诺以及国内旅游业面临的现状
但在2001年,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旅行社行业将逐步放开合资旅行社中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允许外商在合资旅行社中控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旅行社。
为了增强中国旅行社的竞争力,国家旅游局将争取在此日期之前,引进国外知名旅行社,通过引入外国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促进中国旅行社行业和旅游业整体开发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11家中外合资旅行社,投资者来自瑞士、日本、法国、美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等。其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与美国运通旅行社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定位于为跨国公司、区域公司及中国公司提供商务旅行管理服务和商务休闲旅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