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如何运用“谨慎原则”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从它诞生第一天起就与风险相伴随。银行业务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目前全国金融业的不良贷款问题,对我国现阶段已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甚至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现就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中的“谨慎原则”,增强金融业自身风险免疫功能,促进金融形势稳定的问题,提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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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和建议。
“谨慎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很重要一。《准则》对此所下的定义是:“谨慎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8 tt t 8. com下作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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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一定
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谨慎原则的要点是“不预计未实现的利益,但估计所有8 tt 可能失,不高估资产的价值,不低估负债的发生;对各种可能bbww的收益非有充分证明不予入账,但对各种可能用和非常损失,只要有相当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内予以确认列账”。
根据这个,对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可以规定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的理解似不够深入,并与国际银行的作法也有一定。下面8ttt8分四个方面:
一、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计提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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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原则,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分别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企业放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分档次提取应付利息。同时ssbbww. com在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dddtt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dddtt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8ttt8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作用在于
各个时期收入和支出,有利于正确反映资产、负债、损益情况8 tt t 8. com。银行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其存放款约占资产(负债)总额的50%-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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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com应收应付利息数额巨大,如果8 tt 不分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将不利8 tT 于银行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和正确反映各期财务状况。但必须ssbbww. c om注意的是计算应收应付利息是二者对等的关系,是权和责的对立矛盾统一体,其前提条件是建筑在存、放款银行必须ssbbww. c om按规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额收回贷款利息基础上的权责发生制。毫无疑问,银行对存款利息必须ssbbww. c om无条件支付。同理,我们sSBbWw理解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指的计提应收利息,应该是在银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的前提条件下所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果8 tt 借款人发生问题而使银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 则达不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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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反映银行当期财务状况的目的。但《财务制度》规定贷款逾期二年以内仍应计算应收利息,作为ddd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