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请假管理
第一条工作者请假的假别可分为下列十一种:
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工伤假
产假
计划生育假
第二条工作者请假,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按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写明请假假别和理由、起止日期和天数,并附有关证明,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请,逐级确认统一,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属领导请假,请假经批准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工作者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工作者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向所在单位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或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直属领导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标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假满未归无续假批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者在连续请病、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时,其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仍按原请假的假别处理。
第五条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
工作者请事假,应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
班组内职工,请事假在一天或二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二天至三天以内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由站长批准,二个月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
各级管理者、领导请事假,均由其直属领导批准。
工作者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学徒工在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的,按假别批准权限逐级申报批准,经批准的事假期间照发学徒补贴。
工作者请事假期间遇有病、丧、产假等假,以安实际发生假别处理。
病假
工作者因病或非因工伤休假,凭医院诊断证明,于休假前向直属领导或组长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住院治疗的可于出院后补交病假证明,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无病假证明,均按旷工处理。
工作者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回家探亲期间发生急、重病,应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并且应于病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或发电报或打电话向直属领导请假。(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