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
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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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
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