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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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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
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
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表明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
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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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可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
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
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