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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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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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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科技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
位实施细则((试行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增强我国企
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 54 号)的精神,并参
照《太原科技大学学位条例》、《太原科技大学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的学科领域内,均可有组织地招收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
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
完成了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
达到工程硕士水平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向太原科技大学申请工程硕土专业学位。
第四条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
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各有关单位的有
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
则进行工作。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申请人的基本资格
第五条工程硕士的招生对象: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 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 3 年,但具有 4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 4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第六条报考人员须参加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入学考试合格
的在职人员由学校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课程考试
第七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在规定的课程考试中,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须参加下年度的该
课程学习,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含四门次)以上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条校学位办公室每年接受一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凡计划本年度
申请学位的人员,须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到各院(系)领取申请答辩材料。所有
材料备齐后于每年的 3 月 20 日~3 月 30 日交于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
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论文(设计)等提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
品德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
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若资格审查未通过,申请人可在进一步完善、
修改的基础上,于 5 月 8 日~5 月 12 日再次提出申请。同一年度申请者共有两
次申请机会,若两次资格审查均未通过,则本年度不再接受其申请工程硕士专
业学位。如同意申请,申请人到有关院(系)办理论文(设计)答辩事宜,或
者对论文(设计)进行补充修改(需要时)等。申请人必须在每年 6 月 10 日前
答辩完毕。申请人从入学到获得学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