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9章企业所得税会计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纳税人,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
——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境外所得(有实际联系)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档次
税率
适用范围
1
25%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2
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减按1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条件)
3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纳税申报
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多退少补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P276)
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核定征收的情形:(1)可以不设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等难查账的;(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适用的企业:如享受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中介机构等
核定方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有规定幅度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P271)
分月或分季按实际利润额、或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例:某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02年亏损100万元、2003年亏损50万元、2004年亏损40万元、2005年亏损30万元、2006年亏损20万元、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6月累计利润总额3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0万元,国债利息5万元
“实际利润额”=(300-80-5)-(50+40+30+20+10)=215-150=6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5×25%=
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开发某高档住宅,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25%,企业第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正确答案】 D  (1000×25%×25%=)
(三)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P272)
居民企业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为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用汇算清缴
总机构统一计算预缴税额,50%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总机构预缴(25%就地入库,25%缴入中央国库)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