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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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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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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4-05-,而是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算是一坨屎,也有遇见屎壳郎的那天。所以你大可不必为今天的自己有太多担忧。【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