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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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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摘要:《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关键词:创新;构成要件;严格责任;生态损害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5-0106-05

作者简介:杨胜江(1952-),贵州铜仁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这部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第八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专门把《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侵权法规范进行了整合,协调了《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明确规定了污染者的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责任规则,切实保护了受害人、生态环境。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
一、《侵权责任法》确认的多种责任方式对传统民法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创新
21世纪的侵权责任法呈现的最大特点就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这种民事责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既符合侵权责任的同质救济原则,又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它突破了传统民法单一的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适应了21世纪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这就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中国元素”,它们宣告中国的民事立法已经摆脱唯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至上的阶段,正式由“照着讲”到了“接着讲”的阶段。[1]属于“正确的创新”[2]。
(一)侵权责任法从传统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编
在传统民法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仅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但当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属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这为侵权责任法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创造可能。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用侵权责任制度取代传统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扩张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它们可以对物权以外的其他绝对权如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对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之外的民事利益一并发挥救济功能,能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作用及全方位的保护各种权利的功能。我国侵权责任法从传统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编是中国民法对传统民法的创新和发展。[3]但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限于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不能将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部理论体系规则原封不动地套用到现有的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中。
(二)侵权责任方式多样化对传统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改进
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上,侵权责任只规定了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也就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现延用的传统侵权责任构成理论是在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来建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4](P341-348)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看,各种不同的责任方式的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5]主张采用传统民法的认识,那侵权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就要求有损害存在,主观有过错;当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承担方式时,其构成要件提取就不能要求有损害存在,没有损害仅造成危险也是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回财产作为侵权责任不需要有过错,采用无过错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方式认识不同,构成要件就会不同。[1]而我国学者主张的三要件[4](P348)、四要件[5](P77)[6](P156-161)说仅是针对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来展开讨论的。
(三)建立起了新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路径
在现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限于损害赔偿、过错时,若按传统民法就无法回答仅以过错建构起来的一般侵权行为均包含有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除损害赔偿外的其他责任形式,而在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均包含有过错责任的困惑。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无过错、过错推定在一起规定的立法体例,只要根据现实生活的要求有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的必要,都可以作为一种具体侵权责任类型,并对各种归责原则规定了免责事由。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区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主观归责依据、免责事由三要件,采用从客观构成要件到主观归责依据再到免责事由的逻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