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模式与框架
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四、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掌握我国资本市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体结构。
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集中立法型
(二)、自律型
(三)、中间型
(一)、集中立法型
1、涵义
2、特点
3、优点
4、缺点
(一)、集中立法型
1、涵义
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是集中立法型的典型代表,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埃及等。
(一)、集中立法型
2、特点:
集中立法的监管机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
(一)、集中立法型
3、优点
(1)、其法规、机构均超脱于证券市场的当事者之外,能更严格、公平、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
(2)、对立法的重视使得市场的运作有严密的法律依据,使其管理手段更具严肃性和公平性,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一种监管体制;
(3)、全国性管理机构可以协调全国的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由于群龙无首、过度竞争而引起的混乱现象;
(4)、管理者的相对超脱地位,使其较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集中立法型
4、缺点
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单一的政府监管往往滞后,总是存在着法律的盲点,被少数人利用和操纵。
(二)、自律型
1、涵义
2、特点
3、优点
4、缺点
(二)、自律型
1、涵义
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其典型代表为英国,还有荷兰、爱尔兰、芬兰、瑞典、新加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