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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新乡节水及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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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新乡节水及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doc

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8/7/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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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新乡节水及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
(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
(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
(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
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计划用水单位基本情况、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实际用水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和施工图。
第九条节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单位最近1-3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十条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或最近1-3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
计划用水单位的最近1-3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有3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5×上年度取水量+3×前年度取水量+2×大前年度取水量)÷10。
计划用水单位有2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
计划用水单位有1年以上用水数据的: 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实际用水不满1年的,其用水计划按照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十一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