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XX 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货币资金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内部控制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在本校行政管辖范围内使用,校办产业和附属部门一并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本校建立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中,包括以下不相容岗位,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由校领导负责,预算到各中层部门的货币资金,有中层部门负责人执行;
(二)货币资金统一由校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会计部负责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会计人员负责与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五条本校配备专任出纳人员办理的货币资金结算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登记日记账,每日清点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人员每五年轮换一次。本校负责预算内资金核算的会计人员岗位,每五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本校货币资金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本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原始证明,如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校级负责纪检的领导和审计部门。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主管教委报告。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本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本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基本限额为6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本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只能针对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个体劳务人员,对其他单位的收支在1000元以上的结算事项一律转账。现金开支中,属于职工薪酬部分,一律以个人所得税后金额结算。
第十条本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本校因公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所有借出款项,按照一事一报要求报账,个人借出差费一次不得超过6000元,出国借款应当经过上级审批,按照审批要求借款。
第十一条本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校办产业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但可以设置报账员,设立不超过30000元的限额备用金。
第十二条本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统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