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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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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7/1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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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
某企业与非公司员工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流动资金350万元,约定年借款利率为20%,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1. 2016年9月28日,企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前半年利息为35万元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 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依据发票记入“财务费用”35万元。
2. 2016年12月31日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付利息”万元,记入“财务费用”万元。
企业于2016年3月28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后半年利息为35万元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 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
3. 2016年4月20日企业办理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计入当年度的万元利息问题未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税务稽查质疑
2016年6月当地国家税务局就企业2016年度所得税情况进行稽查,提出如下两条质疑:①企业2016年12月31日确认的利息费用万元,因当年度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②企业2016年9月28日支付的35万元利息,需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否则将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与实际利率20%的差额纳税调增。
针对质疑的探讨
针对上述税务机关第1条的质疑
1. 是否具备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合法、有效会计单据为以下三种形式:①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②企业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③企业从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借款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
就该企业而言,2016年3月28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利息支付发票,该利息跨2016年度和2016年度各三个月,该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有效的法律凭证。
2. 是否符合利息税前扣除的确认期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那么有的费用确定已经发生,虽然尚未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如计提的利息。因此,“实际发生”和“款项支付”是两个概念,对利息税前扣除而言是指该利息费用是否应在该期间确认,而不是指是否在该期间支付。
综上所述,该企业在2016年度确认的利息费用万元,可以税前扣除。2016年3月28日企业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2016年度税前扣除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并且企业取得该发票的时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针对上述税务机关第2条的质疑
1.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