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岚县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岚县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县公用事业局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道路(分一般占道和建设基建占道两种)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条城区占用(挖掘)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城市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公用事业局提出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的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区道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划分:
(一)主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4-6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6米的城市道路;
(二)次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4-6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20米,小于或等于36米的城市道路;
(三)支路: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2-4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20米以下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小街小巷:在城市规划区,且规划路幅宽度为15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县公用事业局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主干道挖掘、占用由县公用事业局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结合城建规划、执法大队、交警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二)次干道、支路的挖掘、占用由县公用事业局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结合城建规划、执法大队、交警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小街小巷挖掘、临时占用由县公用事业局结合城建规划、执法大队、交警部门意见后审批,同时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或者营业执照;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挖掘道路的,需提供挖掘地段地下管网分布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县公用事业局收到占用(挖掘)城区道路申请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要求,并在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鉴定等步骤所需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人应当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挖掘人应当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公用事业局进行修复。挖掘人自行修复并经县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挖掘两年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的两倍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存于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挖掘车行道应与该路段公安交通管辖单位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法定节假日和全县性重大活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