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办法
苏机采[29><#990099'>0<#990099'>07]1423号
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方便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简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有关手续,同时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会员供应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供应商的权利
第三条进入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数据库,及时获得采购中心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享受采购信息短信群发的待遇。
第四条获得参加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的资格,关于供应商参加网上采购活动的规定,详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员供应商可免于到采购中心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根据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标书售价情况,采购中心将分批从该会员供应商的登记保证金中扣除,但会员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中心补交保证金的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将暂停会员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特殊项目另行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会员供应商的义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一旦中标,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投标承诺。
第九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会员供应商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会员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会员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会员供应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一起交采购中心;
2、申请人须向采购中心提供下列资格文件的复印件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告或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提供在职证明;
(5)申请登记前一个申报期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证明,申请登记前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遵守和接受《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办法》所有条款的书面声明。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授权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到采购中心办理递交。其中(1)(2)(3)须审核原件,(6)须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申请会员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缴纳登记保证金壹万元。
第五章会员供应商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采购中心每月第一个星期二的下午办理会员供应商的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格文件,由公证人员进行审查、验证和确认,并按照第十条的要求逐项检查供应商填写的《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是否完整,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对空项应询问原因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要求其补充完整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综合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有无漏项,附件是否齐全,审核相关资格文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第十六条采购中心财务部门收取申请人的保证金,并开具相关收据。综合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会员供应商数据库”,编制会员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采购中心综合部发给《会员供应商资格证书》,同时告知用户名、密码以及网上采购操作流程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所有资格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采购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九条会员供应商的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会员供应商的管理
第二十条会员供应商资格的延续。会员供应商的资格实行年度复检制度,年检时要求会员供应商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年度以来的纳税证明。年度复检的时间为每年的六至七月份,采购中心将以电话、短信及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通过年检的供应商继续为采购中心的会员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