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 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之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和作用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与相关情况
我,是指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房地产权利人的申
请,对申请权利进行审查、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件的行为。
就我国各地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有的城市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管
理,有的城市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设立机构进行管理,因此颁发的权属证件有所区别。本文
主要针对房屋权属管理制度做扼要介绍。
由于房地产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世界各管理制度,但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契证登记制度,一类是
权证登记制度。
契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对抗要件制度。当事人关于房地
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凭据有关合同、票据和税据进行实证,行政登
记没有证据效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但注重要求权
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房地产权利,既不颁发权属证件,也不承担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属登
记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公示,公众可以借助政府登记的公簿,查阅房地产的权属情况和状态。
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契证登记制度注重
当事人订立的和约,房地产权属方面的合同一经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物权即同时成
立。
一旦发生房地产权利争议,当事人完全凭据有关合同、票据与税据,通过诉讼主张权
利。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不以政府登记的房地产权利
为准,政府登记机关也不承担登记责任。
权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成立要件制度。即政府登记机关
既要求房地产权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记要件,又要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实质性审查。经行政审查无误的,给予房地产权利登记,并颁发有关权属证件。政府
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
有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利物业管理师资料:http://edu./610/ 物业管理师
培训 et610/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件,行使确认的权能。
权证登记制度认为,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仅仅是债
权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只能得到法律关于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当事人
关于房地产的债权文件,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颁发相关证件后,才产生
物权效力。
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
登记责任。经行政诉讼,如果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确权有误,司法部门也不代行行政权,而
是判决行政登记机关撤消确权决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
决定。
我制度,主要表现有:
(1)法律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必须按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对违反登记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
(2)对权利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