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立法学》第一讲:导论
2011 年 10 月 10 日
引言: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立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以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以立法经验的实践积累为前提条件的。
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以社会制度,尤其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的。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立法学在中国尚处于产生和发展的初期。
(二)由立法思想、学说到立法学科
立法学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先有立法思想、学说,再有独立、专门的立法学科的演进过程。
作为独立学科的立法学,是近代以来(19世纪之后)的事情。
立法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的法律学科,起源于西方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进入20世纪以后(尤其是在70年代以后)逐渐走向成熟。
“破题”
(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是什么?
谁来“立”法?
如何“立”法?
立法的后续活动
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如何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态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
与“立法”相关的既有法律规范
(二)我国现行与“立法”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
2000年《立法法》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简称:“1981决议”)
2001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立法学的体系构成
立法学最主要的要素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立法的概念、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的国情依据、立法的历史发展等)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监督、解释等)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立法的方法与策略、预测、规划、决策、法案的起草、法的构造、立法的完善)
立法学的地位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