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前言
一、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
1、卫生行政法律文书是卫生行政行政活动的法律凭证,记载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2、卫生部门1992年和1998年后先发布《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之后,
2002年12月又颁布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这套新的文书共有31种,实施时间为2003年5月1日。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1、法定的强制性:
文书一经完成制作,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可并执行,否则,卫生执法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
2、效力的特定性:
文书的对象和约束力是有特定性。
3、专业技术性:
卫生行政执法涉及卫生领域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文书常需要从检测和检验的数据提供科学依据。
4、形式的规范性:
(1)格式划一
(2)结构固定:首部、正文、尾部
(3)用语规范化
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1、以文书的性质和用途为标准分为:
(1)执行文书:通知书,许可证等
(2)证据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
(3)内部工作文书
2、以制作方法为划分标准
(1)填写式(2)叙述式
3、以文书所处的执法环节为标准:
(1)行政许可文书
(2)现场卫生监督文书
(3)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四、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平等原则:管理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准确性原则:
(1)对象要准确:被监督对象必须是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2)标的物要准确:如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的物是食品、封存时就不能排除食品如
(3)适用法律要准确
(4)选用文书要准确:责令改正不能用现场检查笔录
五、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文书格式:按规定,不能相互替代
2、文书内容
(1)项目填写要完全,不能有空缺。
(2)正文书写要严谨,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
3、语言文字:
(1)公文语体,要规范;
(2)力求“法合法语”,避免用口头语、方言和文学语言;
(3)语言科学,准确应用法律名词和卫生专业术语;
(4)语言完整,用全称,不得用和随意省略;
(5)处理结构要有逻辑性,避免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
分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当事人
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不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分为无任何证照的个人(包括经营者和非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个体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单位法人等。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