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
天津市生育保险实施时间、及参保时间
天津市生育保险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实施,同时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参保。
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880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80元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4400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00元计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
妊娠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长期驻外参保职工怀孕后10周内,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后20日内,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妊娠登记的参保职工,经分中心核准后,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办理妊娠补登记;在参保前已怀孕的女职工,应在参保首月,及时办理妊娠补登记。
办理妊娠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④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注:《妊娠诊断证明》应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