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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1月
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解读
8/2/2017
1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第二部分支付标准
第三部分补充说明
8/2/2017
2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8/2/2017
3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8/2/2017
4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8/2/2017
5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生育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8/2/2017
6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产假规定: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8周以上至终止妊娠享受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8/2/2017
7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产假计算: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8/2/2017
8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难产:指生育时采用的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晚育奖励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
8/2/2017
9
第一部分现行政策
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高于工资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有单位补足。
8/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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