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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代金融市场学
第十四章金融市场监管
目录
货币市场监管
1
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三、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
2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二、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
三、我国证券监管机构
外汇市场监管
3
一、外汇市场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形式
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市场监管
4
一、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
二、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及目标
三、保险业的自律性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
5
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概述
二、场内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
三、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
总述
广义的金融市场监管就是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市场监管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本章将分别讨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
第一节货币市场监管
货币市场是一个相对分散的市场,因此世界各国通常是以中央银行作为对货币市场进行监管的主体,对货币市场各项专门业务,即各个子市场进行分别监管。
1
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2
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3
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
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内部同业拆借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
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
3
1
2
协调自愿、平等互利、自主成交原则
进行拆借的双方要在尊重各自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平等协商成交。只要资金来源正当,资金使用合理,就不能硬性摊派或强行阻止干预,或附加其他条件。
短期使用的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方式,同业拆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超额准备金或闲置资金。因此,在使用上要符合暂时性余缺调剂的特点,不能以此来盲目扩大资产规模或弥补信贷差额。
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
同业拆借多属信用融通,所以拆借双方都要讲求信用,避免短期长用,或随意逾期和转期的现象发生。
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我国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

参加同业拆借的对象仅限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的各分支机构也可以互相拆借资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同业拆借。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可视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加同业拆借、拆出拆入资金。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当月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以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这是由拆出资金来源的短期性所决定的。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在恪守信用的原则下,拆借期限和利率可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约。拆借利率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随行就市法确定;拆借期限分为7天以内的同业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具体规定为: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可向所有金融机构拆入4个月以内的资金,可向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拆出4个月以内的资金。
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政策性银行及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中清人提供担保。
,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上述有关机构要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监督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对票据承
兑的规定
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