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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则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8/8 文件大小:1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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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总则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指税法或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一是注册地原则,即在某个国家注册登记成立地点,同时这种注册是为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不是指其他类型的注册。二是有效管理地原则(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法人),即,某一个公司或组织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某一个国家。当然,在一些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在双方国家根据国内法都视为居民的情况下,推荐有效管理地原则来确定居民。
2、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A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B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C提供劳务的场所;
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E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的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都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一般称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一般称有限纳税义务。根据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1、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组织),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组织),称为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课税对象
(一)概念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人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1、对于居民企业来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征税对象即为上述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应注意三方面的含义: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从税收理论上来说,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税法规定的所得,并不是任何一项所得都是应税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转让技术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以予保护的所得。例如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务机关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