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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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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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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8年5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的方式。
前款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与其家庭人口相适应的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原住房为本家庭私有房屋的,为配租住房与原住房的面积差额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原住房为直管公房或者无自有住房的,为配租住房的面积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筹措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第十一条筹集廉租住房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解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