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时期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现状分析
摘要通过对近十年来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文件的收集与整理,在此基础上对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对东北地区卫生立法发展走向提出建议,以期为全国性农村卫生立法建言献策。
关键词农村卫生卫生立法现状分析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200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1]。”可见,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10亿农民的生命健康权,体现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是农村卫生立法需要认真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状况的分析,找出东北地区卫生立法状况存在的问题,针对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立法走向的建议,以期对全国农村卫生立法工作的发展有所助益。
1 新时期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的现状
农村卫生的立法情况
自2002年至今,东北地区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黑龙江省有8部,吉林省有10部,辽宁省有15部[2]。其中,黑龙江省主要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农村卫生工作要点、卫生工作人员培训、农村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等方面进行规制。吉林省主要从卫生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表彰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规范农村医疗市场和医疗行为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制。辽宁省主要从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进行规制。由此可见,东北地区对农村卫生工作规制的重点主要在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及表彰、医疗救助、落实上级文件、完善卫生工作要点、预防与控制疾病、规范医疗市场和医疗行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情况
自2002年至今,关于东北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共8部,吉林省共23部,辽宁省共32部[2]。其中,黑龙江省对新农合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的政府规章,共7部,主要涉及新农合保险报销等方面问题的规制。2011年3月28日实施的《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新农合总体运行进行规范。吉林省主要以政府通知、政府意见等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制,内容涉及新农合医疗管理、新农合补偿方案、完善新农合制度等方面。辽宁省主要从新农合试点运行等方面进行规制。可见,黑龙江省规定的关于新农合的问题较为具体、有针对性,但相应规范数量制定较少;吉林省规定的较为全面,但相对较为笼统;辽宁省规定的数量较多,针对性不明显。
乡村医生管理的立法情况
自2002年至今,关于东北地区乡村医生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共5部,吉林省无该方面的规范,辽宁省共12部[2]。其中,黑龙江省主要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等方面进行规制,辽宁省主要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表彰优秀乡村医生等方面进行规制。可见,立法实践重视鼓励乡村医生并且在管理乡村医生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吉林省并无对乡村医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属于立法上的缺口,需要完善。乡村医生队伍是保障农村卫生工作落实的关键所在。
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总体来看较为完善与系统,但仍然存在农村缺少基本医疗保障、缺少基本医疗费用、大量存在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应当进一步从立法技术及立法范围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东北地区的农村卫生法规。下文将依据上述分析,找出现阶段东北地区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
2 当前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
理论立法与实际需要的契合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通过走访调研吉林省周边地区,发现农村卫生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如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农民的就医需要;村级医疗机构规模小,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并存在乱收费现象,农民对新农合认识程度仍有待提高等现象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吉林省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立法以及新农合的规范中没有发现针对实际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下级地方政府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要点等。此外,对于改善医疗环境的规定,只有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投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可见,立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论立法与实际需要契合程度较低的现象。
规范性语言多于描述性语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