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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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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国内在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为核心,行政法规、单行刑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为辅的框架体系。但在法律表述方面,尚存在“适法牵强”、“无法可依”的争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则立法缺陷【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犯罪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需求而成长起来的新型犯罪形式
网络犯罪多指依靠互联网技术或者互联网平台对侵害目标或者犯罪对象进行利益侵害的行为,由于此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侵害目标或者犯罪对象的利益受损问题,还关系到网络正常秩序及网络被影响的问题,因此网络犯罪本身就富含多样性、复杂性、多面性、传染性等多项特质。由于经济形态决定犯罪类型,在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辅助下滋生并“茁壮成长”的网络犯罪行为势必与农业社会以偷盗犯罪、暴力犯罪为主,工业社会中以经济诈骗及特殊主体犯罪形式为表征的犯罪行为不同,其属于经济架构调整过程中,基于计算机应用需求而成长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纯正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促进了中国网络犯罪立法结构“两点一面”的转变。按照中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可划分成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和非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两种
首先是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刑法第285条和286条以计算机作为对象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类别的划分时,将依靠互联网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①。此类犯罪行为以国家为保持计算机网络运行所制定的安全管理秩序作为客体,以此来衡量是否被网络侵犯。其犯罪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为借助篡改数据而达成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目的,其二为使用黑客程序入侵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此两种犯罪形式均有独立犯罪目的,并可能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因此类犯罪行为相对明显,故而在传统刑法中进行此类犯罪行为的条文解析,相比较非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而言自然更为便宜
其次,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以计算机为原点进行犯罪对象行为和犯罪工具行为的双向辐射,在研究过程中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所界定的纯正网络犯罪的反向,界定为不纯正网络犯罪。国内《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第287条规定,使用网络和计算机所进行的其他类型网络犯罪,可称为以计算机为工具型的网络犯罪,此种犯罪方式即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犯罪类型当前表现为侵财型网络犯罪、网上色情犯罪、依托网络推送恐怖信息等类别
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的最大区分点在于前者对实施犯罪的主体智商要求极高,犯罪主体偏年轻化,其犯罪行为无法预料、预估,表现出更为隐秘、无国界的特质,其社会危害后果甚至不堪设想
尽管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与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有所区分,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两者所侵害的客体与传统犯罪的客体近似,仅仅是在应用方法方面和犯罪影响方法有所差异。当前国内除刑法分则在“侵犯人身权利一章”限定犯罪人必须亲力亲为,不可凭借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外,其他各类犯罪类型如利用网络赌博、实施网络色情犯罪行为、侵财、赌博等,实际都可以以网络犯罪称之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缺乏与时俱进性
第一,网络犯罪类别界定与犯罪趋向性脱离。现阶段国内对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依据为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