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品市场“行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协调
品市场“行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协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品市场“行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协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行规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俗话说“乱世买黄金,盛世兴”,如今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无论是高端社会阶层人士,还是寻常老百姓都开始对品和字画等藏品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品投资市场的繁荣本应推动商业,旅游以及旅游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从多种渠道中可以感受到, 品投资市场的繁荣的同时欺诈行为也是大行其道。究其理由是古玩行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定“买假不退”。即为“行规”。这个行规就如同冰山一般,千百年来都没人敢去打破,即使在2007年里,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对这方面的案件有所突破,但也仅仅是隔鞋搔痒一般,并不能从根本上撼动这一行规。在面对这样的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商业行规的性质和价值,对于冲突采取怎样的立场,何种方式去面对,都是值得特别研究的理由。
关键词品市场行业规范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原则
简介:魏博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9-0592(2012)01-111-02
一、品行规的理性认识
(一)行规的认识
所谓的行规,就是行业规范的简称。一般是指行业组织更具规范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本行业自律性具体规范。同时也包括各行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无形规矩。即使各行各业的行规规定的内容千差万别,但是其目的无疑是为了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
(二)行规的法律作用及价值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行规的性质,地位以及价值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并不深入。依笔者所见,行规的法律性质,地位以及价值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定位:
第一,行规是人们在长期的商业时间活动中的经验总结。任何的行规都是在商业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具有习惯法的色彩,但是仅仅是局限于行业内部。它是与商业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可以有效的指导实践活动本身。
第二,行规具有自治性质,只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并不能代替法律。行规就其性质上而言不属于市场法规体系范围的组成部分,其权利于团体成员的理性契约,其效力的实现也是依赖于行业内部成员的自觉遵守来实现。这样的定位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是得到承认的。例如我国《合同法》61条明确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学理上这类的条文被称作“混合性规范”。王轶教授认为,民法中之所以存在混合型规范,一方面与民法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分有关;另一方面与现代民法坚持强式作用上平等对待的同时,要兼顾弱式作用上的平等对待,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因此可见行规的存在是必要的,这也是它所具有的法律价值,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大前提必须是合法,基点要合理,不能与法律本身相悖或抗争。否者应该视为无效的。
第三,行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某些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这类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是因为行规只是属于自律规范,并没有法律上的执行强制力,因此也不能接受法律的处罚。当某些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也是因为其行为违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