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我国公司股权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文摘要由于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在实际的股权信托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股权信托理论的发展以及配套法律的制定滞后于实务的操作。面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的股权信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法律问题的成因,从而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引导我国股权信托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论文关键词股权信托尤斯制盈利
一、股权信托在我国的起步与发展
信托制度起源于尤斯制,封建地主阶级为了阻止宗教信徒死后把所有财产交归教会制定了《没收法》,规定信徒死后遗赠给教会的土地要被国家没收。宗教信徒们为了规避这这一法规就在死后把土地遗赠给教会以外的其他人,接受土地的人实际上是形式上的所有人,教会定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也是实质上的所有人,“尤斯”制直接导致了信托制度的产生。信托制度发展的早期,信托财产的种类主要是不动产,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社会逐步取代封建农业社会,原来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土地不再受到资本家们的重视,股权等金融投资工具成为新的财富象征,信托的形式也发生了转移。辛亥革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也被引入中国,1913年和1914年,日本人和美国人先后在大连和上海设立了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和普益信托公司。伴随新中国的成立和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信托公司被关闭、信托业务也被取缔和停止。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始,对信托制度开始了新的探索历程,2001年10月起,我国相继出台了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托法律文件,我国信托业逐步走向正轨,进入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阶段。2007年,我国银监会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作出了系统的清理、整合和修订,对信托公司和信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股权信托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范围主要有公司员工或者管理层持股、股权信托投资、股权信托收购、股权信托
融资等方面,由于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较短,股权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股权信托登记制度存在较大缺陷、现有股权信托信息披露不足等等。
二、我国股权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信托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信托法一法两规,但是关于股权信托的专门立法还属空白,对股权信托的立法采用单行法的模式还是在信托法或公司法中加以规定至今没有定论,股权信托立法的滞后导致股权信托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从法学的角度找到解决之路,这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比如,一些信托公司在进行股权运作时,对投资者进行错误的引导,借股权信托的名义进行融资或利用股权信托进行股权委托,由于立法的滞后,股权信托在事务中处于较为混乱的发展的状态,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重大的威胁。
(二)股权信托公示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财产作为信托关系的客体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由财产相分离。目前,绝大多数制度,同时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既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目前,各。即设立信托后不需要登记,这类国家考虑到对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