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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学会学术活动项目承办申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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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学会学术活动项目承办申报办法.doc

上传人:dlmus1 2018/9/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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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学会学术活动项目承办申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海洋学会学术活动项目承办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调动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参与学会主办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中国海洋学会学术交流活动项目实行承办申报制度。第二条承办项目的范围(一)中国海洋学会学术年会;(二)中国海洋青年科学家论坛(系列会议);(三)海洋强国战略论坛(系列会议);(四)其它重要学术活动。第三条凡有能力、有条件承办项目的分支机构及团体会员单位均可根据中国海洋学会年度计划重点提出申请。第四条申请项目由学会秘书处受理。学会秘书处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和报批,并形成项目库。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一)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二)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的机构或单位。(三)联合承办的项目(与事业单位、地方科协或其它学会联合)。第六条项目经费采取学会资助、项目承办机构或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学会根据项目的规模、成果(形成的建议和报告)、显示度确定资助金额。学会秘书处依据批文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批准,项目承办机构或单位发出活动报到通知后拨款;学会秘书处收到项目总结和有关材料后第二次拨款。第七条项目承办机构或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指定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机构或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八条获准承办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标注“中国海洋学会主办项目”字样。第九条获准的跨年度项目,应于每年年底之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当年完成的项目,待项目结束后30天内报送项目总结,并附会议代表名册、会议议程、论文集等材料。第十条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办机构或单位要按照方案、进度安排等进行实施。如需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需报学会秘书处同意。学会秘书处负责跟踪项目筹备的进展情况。第十一条获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所在机构或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第十二条项目承办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年度自评估时在国内学术交流评估项目中按10分计算。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