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七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九条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