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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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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9/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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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故意,且行为人有牟利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4、本罪在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