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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9/1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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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含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园区实施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宿舍楼、厂房、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宿舍使用人、厂房使用人或办公楼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园区范围内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园区范围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园区范围内(含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园区工程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变动建筑主体(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和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园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意的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楼宇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私搭、私设悬挂物; 
(三)拆改墙体上预设的管道和设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装饰装修活动荷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 
第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报请园区工程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批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要日清)。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一条装修人在实施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园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办理施工手续、交纳施工保证金、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施工申请人或施工单位身份证件或工作证; 
(三)施工申请表(附装饰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纸);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并报请园区工程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园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或企业,并张贴通知通告周边邻里。 
第十四条必要时,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纳施工现场管理费。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