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概述
一、新准则发布实施的相关文件: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第25号)
《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认办实函2006第139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第141号)
二、新准则的结构:
五个部分: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
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
(有18条特殊要求加黑体)
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22条;
技术要求8个要素,53条。
(共19个要素75条)
三、与17025:2005的区别:
1、,,;
2、、、预防措施及改进;
3、。
四、转换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实施,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换。
五、资质认定证书形式:
计量认证、授权、验收、审查认可(检查机构)四种。
六、定义:
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符合性判断、检测数据、综合评价)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法规依据:《计量法》22条、《标准化法》19条、《产品质量法》19条、《认证认可条例》16条(6-8页)
,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对象和范围
,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资质认定
,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发布原则
,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对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机构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