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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9/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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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摘要: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在我国学界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此“精灵”又再一次成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比较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两种学说,进而理清对《合同法》第51条理解出现分歧的根源,认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物权变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施行以来,受到极大关注。其中,第 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人因此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有效,也有人认为该法条并不是对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修改,仅是反面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涉及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当事人间关系复杂,曾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传统理论认为此种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合同法51条的规定在与现行法律理论相适应、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都引起了学者的极大争议。
一、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析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学界存在两类不同的见解,其一为效力未定说,另一则为有效合同说。(一)效力未定说。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成立之时,效力并不确定。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有效。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又得不到权利人追认的,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产生使相对人获得权利的效果。(二)有效合同说。《合同法》第 51条是仅就处分效力而言。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来确定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权是对物权效力的追认。此派观点主张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别。处分行为不需要其他执行行为配合就直接地使一项权利进行转让、设定负担、变更内容或者消灭。而负担行为仅产生负担和请求权,不对现存权利发生直接影响①。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歧的根源
《合同法》第51条自出台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法条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的界定是该分歧产生的根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属于以债权合同为依据,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债权形式主义。由此,在我国民法中所谓的处分是指一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法律行为与公示行为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事实
②。所以,无权处分和无权处分合同是有区别的,无权处分包括了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以处分他人权利标的为目的的合同的行为以及依该合同进行的登记或交付行为;而无权处分合同则应专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债权合同,其不应包括登记或交付行为。但是《合同法》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