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预防职务犯罪研究
Research on Preven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tender
in the duties of Crime
Z10475306F016
法律硕士
刑法学
职务犯罪/一般预防/招投标/刑罚
中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国富民强的态势进一步展现。2008年,国际经济形势颓势再起,我国为了应对稳较快的发展,国务院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为了保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2008年末到2010年底,,加上地方和社会投资,以总规模约4万亿元资金对我国的经济进行刺激和恢复。
为了保证政府项目资金的安全,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干部的清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管理、监督和协调机制,培育了施工招标投标市场。
与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出现在了大量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职务犯罪的案例,通观这些案例,我们发现,职务犯罪的关键点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为了保护国家资金安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不但是十分重要,而且是势在必行。
本文从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近几年发生在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联系国内外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现状,深入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对进一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个人的观点。
主题词: 职务犯罪一般预防招投标政府投资
Abstract
Keyword: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I
序言 1
第一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基础 2
一、预防职务犯罪概述 2
(一)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 3
(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3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概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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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6
参考文献 27
后记 29
第一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基础
一、预防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职务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工作中,按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任务。职务是由权力、事务责任与岗位职守的组合,是一个社会、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组织运行的形式和载体。从公务的主体讲有的一定的职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责,从事公务的;从其目的来说,有一定职务的人从事的公务也是为了全社会的成员;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可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具有这种职务的人员只是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公务员。
犯罪是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案例,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者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使得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分类,如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经济性职务犯罪、侵权性职务犯罪和渎职性职务犯罪。
从犯罪学的角度,普通犯罪的预防在不同的时期、不同国家对犯罪预防有不同的理解。美国犯罪学家史蒂文·拉布教授认为:“犯罪预防清楚地意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在进一步的行为发生之前就消除犯罪的一种努力。”:“预防犯罪,就是用来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或者减弱(限制)这些原因和条件的作用,从而保证减少并在将来彻底根除犯罪的各种国家措施和社会措施的体系。”“犯罪预防是指旨在减轻实际的犯罪程度和想像的对犯罪的恐惧的一切活动。”这一定义包含犯罪预防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