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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8/10/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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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
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
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 路政、 收费、 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
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
一管理, 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
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
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
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 限速标志、 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
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
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 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 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
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
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
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 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 保证高速公
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 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
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
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
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 造成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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