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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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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文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予以确立。其与相对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起诉便宜主义。但是两者之间在适用对象、条件上又有诸多差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必须要通过承办人审查、监督考察和最终决定等几个流程。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条件、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对正确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专门在第五编第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为亮点之一即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了能够更好的实践新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同年11月22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在第十三章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在实务中具体操作。笔者在细读和研究条文的基础上,从该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流程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予以详细分析。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诸不起诉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当明确,不需累述。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相对不诉具有一定相似性,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两者之间又具有很大差异,不能简单地将附条件不起诉归为隶属于相对不起诉的一种。首先,作出两者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同。原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我们将该条文作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而现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限满之后所作出的不起诉依据是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其次,两者法律效果不同。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该案件没有终结,起诉或者不诉要根据未成年人在该考验期内的表现,再作出决定。而相对不起诉在检委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就产生不诉的法律效力。再者,适用程序不同。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均用了一定的篇幅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具体操作的流程,比如如何监督考察、矫治和教育以及是否撤销等内容。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一)实体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第一,主体适用范围是已经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适用的罪名限制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是一般侵财行为。第三,适用的刑期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
(二)程序适用条件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一是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二是要取得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承办人审查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院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