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
工会经费拨缴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江苏省实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宁政办发[2011]84号、宁工发[2011]59号)
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之关注点
全部职工:指在各单位工会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方工作人员以及港、澳、台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征缴比例和方式: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均按照40%(含上缴省总15%),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征缴时间: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工资总额中容易遗漏的内容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伙食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属于津贴范围。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到各种费用。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另外,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国统办字[2002]20号)
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含下岗)的职工中,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而由企业发入的生活费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应据此由原有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工财字[1999]27号)
工资总额中容易遗漏的内容
企业实行货币化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财企[2009]242号)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都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国家统计局2002年解释)
业务提成:如果业务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要纳入工资总额。(保险、广告公司)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国务院规定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企业不纳入(税法上稿费和讲课费列入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学校应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偿,不属于工资总额。(在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核算)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职工丧葬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防暑降温费(标准内的)、非工资性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内的〉等),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和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五险一金”不属于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代扣代缴部分除外)。但商业保险属于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问题(宁工发[2005]83号)
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会籍由用工单位管理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拨付本单位工会。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其会籍关系由用工单位代管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中用工单位留70%,另30%给劳务公司工会。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被输入用工单位但未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务工,由用工单位依据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拨付本单位工会。
如何开工会经费票据
上缴40%部分,通过地税网上系统打印出缴费票据即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提取的工会经费只有取得合法票据才能在税前抵扣
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是由基层工会到中间层次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所开具的票据不加盖公章,由收取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加盖公章。
没有组建工会的单位应抓紧组建工会,以便合法使用60%工会经费。
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