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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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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1995 年 2 月 28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 1995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
布 1995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警务保障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
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
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
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忠于职守, 清正
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
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
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
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
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
公共安全的人员, 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
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
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
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
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
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 应当立即
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
他强制措施的,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在前款规定的
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
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
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 经出示相
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交通阻碍时, 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
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
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
单位、 场所加以监护的, 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并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