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华
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及
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主要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
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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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7) 公司董事长;
(8)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
无效。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工作机构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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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