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
作者简介:王曦苑(1991―),女,陕西高陵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事立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平等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漏洞。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应运而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在刑法解释中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刑法的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真正统一。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运用;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评析
(一)积极方面
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法典化,这是我国刑法史上一次根本性的转折。对于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它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将有利于严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我国刑法的现代化步伐、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1]
(二)不足之处
首先,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了个人、单位或者社会的利益。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行为无法定罪量刑。这事实上放纵了犯罪,造成司法认定与裁量的偏差。势必影响公民及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其次,刑法空白罪状较多。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的表述偏于笼统、概括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由空白罪状规定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判断标准。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存在必要性
第一,以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简洁性。第二,法律规范的数量是有限的,法律更倾向于采用抽象性强、包容性大的用语。第三,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刑法须保持相对稳定性,采用相对抽象的文字能因应社会发展需要。第四,刑法的内容多以普通用语表述,其内涵、外延不可能做到完全清晰具体。第五,为防止刑法漏洞,刑法往往从不同侧面编织法网,不可避免地形成交叉重叠关系。[2]第六,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而刑法又不可能涵盖所有罪行,所以需要刑法解释来确保司法公正。
上述六点原因证明刑法规定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是刑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案件又纷繁复杂,这就使得刑事司法实践要求将刑法规定予以具体化、明确化,要求对其进行一定的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
张明楷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也说:“我国的刑法解释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解释主体的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度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核心内容是将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我国,刑法解释的有权机关只能是立法和司法机关。[3]
(二)对刑法解释范围的完善
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是以刑法条文为形式联结点的。当刑法规范规定得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