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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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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培训材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培训材料

目录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1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35
报价回购交易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50
会员业务专区报价回购业务界面操作说明 81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申请与开通流程 86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联系方式 87
“法”眼看创新 ---以法律的视角观察证券市场创新兼议《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借鉴意义 88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以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以基金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物价值进行重点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并向深交所报备。深交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可用额度内的交易申报即时进行成交确认,向证券公司发送成交回报,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
深交所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交易权限管理。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三)《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产品资料概览》(以下简称
“《产品资料概览》”)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览》格式详见附件);
(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
(五)负责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六)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自营证券账户号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交所认为证券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为其开通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深交所和中结算业务规则;
(二)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
(三)证券公司资金划付失败;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深交所和中结算业务规则;
(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制定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