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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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等。
、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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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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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2天、3天、7天4个品种。
,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19.《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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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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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全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