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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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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讲座.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2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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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尹田教授“物权法的得与失”讲座纪录
今天在理教,尹老师作了“物权法的得与失”的讲座,讲座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偌大的教
室座无虚席。自己以前经常性地在理教上课,已经是两三年前考研时候的事情了。时间过
的很快,自己也快离开这座校园了。能够近距离的聆听到这些学术大师的演讲,真的是很
幸运的事情。
讲座主要内容如下(括号中的部分是本人的评论,并非讲座内容):
第一部分:开场白。
物权法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所以现在来谈论它的“失”,也不是不行
,但不符合中国的****惯。任何法都是利益较量、得失相衡的产物。有得一定就有失。(有
点明白为什么今年三月五日出版的财经杂志会被禁掉,那是一期对物权法“评头论足”的
文章;后来财经重新出了一期,封面文章改为“股市过山车”。看到财经的主编舒兰先生
在杂志前面的文章中文笔还那么从容,一如既往的充满建设性的言论,真的佩服舒先生的
心态和道义感)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第一, 物权法的立法从立法提案被受理算起已经过去了 13 年,从 99 年合同法颁布后物权
法草案开始草拟,已经过去了 7 年。其间经过了常委会 8 次审议,出台的过程非常艰难。一
般情况下,如果审议三四次后草案还没有通过,就会被认为是法律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
但物权法几次三番的审议,最后高票通过,是很异常的现象。说明了当权者通过物权法的
决心是很明显的,很大的。
第二, 物权法一开始拟定就出现了基本的分歧。一派学者(以社科院的梁教授为代表)
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是对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所以应该按行为立法,大家都是平
等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指看得见财产全体,看不见财产的主人;只能按照财产的性质分为
动产、不动产等,而不能以财产的主人来区分,把财产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
有。因为一提到财产的主人,那就可能包含不平等。另一派学者(以人大李教授为代表)
认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应该把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分别予以阐述。
正因为这个基本的分歧,出现了两份学者建议稿。最后的草案就是在融合这两份学者建议
稿的基础上出来的。
第三, 立法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 99 年到 2005 年底,这一阶段立法按部就
班的正常进行。虽然进行得并不顺利;第二个阶段是 2005 年底以后,这一阶段立法受到了
不正常的干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政治辩论取代了学理的争论。在第二阶段,物权法只
是一个工具。一些人通过扭曲物权法的一些条款,表达对于保护私人产权的市场经济改革
大方向的不满。
第四, 物权法立法一步一个坑,很多重大问题都很难达成共识。很多坑跳进去之后就很
难出来。举例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制,但所有权虚位。所有制和所有权没
有转换的技术手段。
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股东是投资人而不是企业财产的所
有者,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时这个概念模糊了。马克思讲
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把全民所有制直接转换为国家所有权,
而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制,所有权就应该属于全民,属于国家。这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最终稿中采用了模糊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了很多年,这次还是没有解决,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