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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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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8/1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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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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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县城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县城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街道、广场、绿地等户外公共场所和利用建(构)筑物等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牌匾、宣传栏、标语、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画廊等.
第三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批。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同时委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格、形式、立面效果、位置等的审批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县城规划,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并使用规范字,符合美化县城的要求,不得影响县城景观、县城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五条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它公益性广告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计施工图、效果图;广告的安装应持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2 、填写户外广告审核登记表,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报城管部门审批。
3 、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派人到现场勘查,并制出现状图,提出勘查意见。
4 、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对申请人的申请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第七条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的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第八条在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在确定规划规模的基础上,推行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广告商,并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发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第十条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除附壁广告外) , 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需到县建设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措施不力而给他人造成损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